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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商业化育种

作者: 来源:生活报 发表时间:2014-08-27 点击量:
    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,推动育种人才、技术、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,省政府今日发布了《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》。《意见》规定,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工作的,经批准可参照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,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不少于万元的自主创业费。
《意见》要求,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,在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种子企业脱钩,实行事企分开。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,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。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工作的,经批准可参照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,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不少于万元的自主创业费,用人企业负责缴纳养老保险,个人人事档案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。
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,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、新品种和技术成果,可以申请品种权、专利等知识产权,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,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。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的比例,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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